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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安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安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