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吴某诉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秦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