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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秦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吴某诉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吴某诉秦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秦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陪审员  王庆林
陪审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