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某位于阳光花城小区1号搂9层东南户住房一套,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12XXXX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