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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某位于阳光花城小区1号搂9层东南户住房一套,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12XXXX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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