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29号 申请执行人元某,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元某诉刘某劳务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位于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科泉大街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