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亭,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汤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汤劳人仲字第8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念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念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汤阴县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存有鹌鹑有机肥、发酵鹌鹑粪500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鹌鹑有机肥、发酵鹌鹑粪500吨。 二、查封期限: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 三、被执行人河南鹑都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该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进行转让、变卖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