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郑君平,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马会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马会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会斌有银行储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会斌的银行存款2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运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