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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运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6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6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芳、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G5H900号奇瑞牌轿车行驶至获嘉县东环路与同盟大道十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3年7月1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45.55mg/100ml。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G5H900号奇瑞牌轿车行驶至获嘉县东环路与同盟大道十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3年7月11,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5.55mg/100ml,已达醉酒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酒精测试仪测试单、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