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袁海伟与被上诉人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董青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伟。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太平镇太平镇村。组织机构代码:6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伟。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太平镇太平镇村。组织机构代码:69059352-7。
法定代表人:白书梅,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董青定。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海伟与被上诉人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董青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袁海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西峡县亨鑫冶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袁海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会平,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书梅、委托代理人贾黎,董青定的委托代理人贾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袁海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