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伟。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太平镇太平镇村。组织机构代码:69059352-7。 法定代表人:白书梅,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董青定。 委托代理人:贾黎,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海伟与被上诉人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董青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袁海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西峡县亨鑫冶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袁海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会平,西峡县亨鑫冶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书梅、委托代理人贾黎,董青定的委托代理人贾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袁海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