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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新征与被上诉人曾庆平,原审被告张正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征。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平。 委托代理人:陈一夫,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西薇。 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征。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平。
委托代理人:陈一夫,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西薇。
原审被告:张正铎。
上诉人王新征与被上诉人曾庆平,原审被告张正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庆平于2012年3月2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新征、张正铎对房屋不安全部分加固或修复,并提供建筑物权证,协助完成过户。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王新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新征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进,曾庆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一夫、赵西薇,张正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新征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