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52号 申请人岳建生,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燕国平,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社花,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建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燕国平、苏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燕国平、苏社花名下财产165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