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12号 申请人王立生,男,192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红恩,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三具,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红恩、王三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红恩、王三具名下财产26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