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相云,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礼洲,男,1962年2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汪道秀,女,1963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与王礼洲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银行)申请执行王礼洲、汪道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礼洲、汪道秀偿还信阳银行借款本息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8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礼洲、汪道秀未履行义务,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 执行中查明,暂无法执行抵押财产,王礼洲、汪道秀亦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