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久群,又名高九群,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2010年7月至今任桐柏县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农综办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波,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久群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久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高久群在任桐柏县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办)农综办主任期间,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2938850元转入农办小金库及县农技站、相关乡镇等单位。 2.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久群在负责桐柏县黄岗等乡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项目施工负责人现金90000元归己。 3.2013年4月,被告人高久群利用负责2010年桐柏县黄岗镇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贪污68000元归己,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久群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久群对农办及相关单位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2938850元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只是单位中层股长,检查验收过程需给单位领导汇报,套取资金都是单位领导决定的,本人没有滥用职权;关于受贿指控,辩称没有以个人名义收取过相关人员钱物,不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关于公诉机关对贪污的指控,辩称钱款领出后,用于支付2010年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工程费和零星支出,不存在贪污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指控被告人受贿犯罪中的50000元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贪污68000元证据不充分。庭审中,提交桐柏县农办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5月份因公垫支8000元,并建议从被告人贪污款项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高久群在任桐柏县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农综办主任期间,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业开发条例》相关规定,并经单位领导同意,通过张某某、牛合廷、马某某等施工人员虚报工程量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2088900元转入农办“小金库”;通过相关施工人员和桐柏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单位虚报会议费、租车费等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849950元转入农技站和相关乡镇政府、部分村委、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共计29388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3月通过高久群负责验收的相关农综工程,施工单位、人员虚报套取交给农办会计吉某某款项共计金额2088900元,分别是: 桐柏县农办以2010年、2011年相关农综项目培训费的名义套取农综资金115500元,除支付聚河公司餐费、住宿费30610元、税12733元、手续费15元外,套取72140元入农办“小金库”。 2011年2月25日、2012年1月12日桐柏县水利局张某以南阳江淮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园税票、以项目设计费名义报账套取128000元、229000元交给农办吉某某。 2011年1月至12月,农综项目承建人马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安某某分别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279760元、40000元、50000元、180000元、50000元共计599760元交给农办吉某某。 2012至2013年,相关农综项目承建人赵某某、张某某、安某某、田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套取农综项目专项资金660000元,交给农办吉某某。 2013年3月份左右杨某某通过承建2010年月河镇闵庄村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工程交款60000元给吉某某。 2011年农业技术推广站通过实施“2010年黄岗镇实施的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的农业科技花生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套取70000元交给吉某某。 2010年桐柏县农技站通过实施固县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套取80000元;通过实施2012年平氏镇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套取科技项目资金90000元;以上共计170000元交农办吉某某。 农技站实施2011年安棚镇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的科技项目虚报套取50000元交吉某某。 桐柏县土壤肥料站实施2013年埠江土地治理项目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部分,虚报套取资金22000元,另外让站长许某某从中科明星肥业公司协调解决28000元共计50000元交给吉某某。 2.2010年至2014年3月通过高久群负责验收的相关农综工程,施工单位、人员虚报套取交给乡镇以及相关单位的款项共计金额849950元,分别是: 拨付桐柏县黄岗镇财所200000元,扣除税款,黄岗政府实得187520元。 马某某打虚假领款单,从王某某手中领取100000元虚报工程量资金,交给审计局叶某某作为桐柏县审计局对农办虚报工程量套取资金问题的罚款,该100000元由王某某银行卡直接打入叶某某银行卡上。 通过桐柏县农技站实施2010年桐柏县黄岗镇实施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的科技项目,虚报培训费、租车费、购买种子化肥等费用套取243000元,除农站转70000元给吉某某之外,下余173000元农站入自己小金库开支。 桐柏县农技站实施2011年桐柏县安棚镇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的科技项目虚报套取20000元入自己小金库开支(另50000元交吉某某)。 桐柏县农技站实施2011年桐柏县安棚镇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的科技项目中,通过和桐柏县教师进修学校签订虚假培训协议套取资金,教师进修学校实得20460元作为本单位经费开支。 桐柏县农技站通过实施2012年桐柏县平氏镇5000亩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科技项目,虚报文印费、租车费等套取项目资金134300元用于本单位开支(另外给农办缴款90000元)。 2011年的桐柏县新集乡5000亩农资综合补贴项目(新集乡苏庄村),张某某从承建的机井和桥涵建筑物项目中直接交给新集乡政府92670元。 2010年桐柏县农技站实施桐柏县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固县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科技措施优质水稻新品种示范推广项目,通过虚报种子款、文印费、租车费等开支套取资金80000元交给农办吉某某、套取122000元本单位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久群的供述 证实其于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国家农综项目专项资金的事实。 证人吉某某(农办会计)、潘某某(聚河大酒店)、方某某(农办主任)、张某(桐柏县水利局水利站站长)、张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王某某、牛合廷(均为施工单位承包人)、林某某(农技站站长)、任某某、陈某、刘某(此三人为乡镇财政所会计)等人证言,证实了桐柏县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在国家农综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虚报工程量和虚报会议费、租车费等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的时间、方式及虚构内容和转入县农办、农技站、相关乡镇等单位财务的方式及金额事实。 调取的农办、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县农业局、农技站、有关乡镇、村委等资金来往相关书证,证实了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的数额及资金往来情况。 证人方某某、吉某某证言及被告人高久群的供述,证实了套取国家农综专项资金转入农办“小金库”是高久群、方某某二人均知情的情况下转入由吉某某保管的“小金库”的事实。 吉某某保管的农办“小金库”收支表,证实农办套取的国家农综专项资金已被支出的情况。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13年高久群在负责桐柏县黄岗等乡镇6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项目施工负责人张某某贿赂现金共计90000元,分别是: 1、2010年底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高久群在2010年黄岗镇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中对自己的帮助、照顾,在高久群家附近送给高久群10000元现金,高收下该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1年底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高久群在桐柏县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中对自己的帮助、照顾,在高久群家中送给高久群30000元现金,高收下该3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2012年底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高久群在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月河镇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中对自己的帮助、照顾,在高久群家中送给高久群50000元现金,高收下该5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012年年底,我和安某某合伙承建的2011年月河自然灾害损毁工程及2012年平氏农业综合开项目项目款到账了,我就和安某某商量应该对高久群表示下感谢,经过合计我们达成一致意见,给高久群送5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安某某说让我一个人去给高久群送钱。随后,我就打电话给高久群,问他在哪儿,他说他在家,我说,我到你那儿去坐坐。然后,我就取了50000元,用报纸包着,开着车到高久群家里。到他家后,就高久群一个人在客厅里看电视,我就跟他聊了几句,然后从怀里拿出报纸包着的50000元(100元票面,共计500张,五沓),放在他家的茶几上,他跟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事后,这50000元钱,高久群至今也没有退还给我。因为是年底,工程款也要回来了,家里就有现金,这50000元是从家里拿的现金。 桐柏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位于安棚镇岭东村,主要建设内容为埋设管道、排灌站及渠系建筑物,总造价90多万元。该工程由我借用唐河县汇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的标,是在高久群的操作之下我中的标,其中埋设管道工程由我干,排灌站及渠系建筑物皆由岭东村村支书左某某干的,2011年6月份左右开始动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我把竣工资料交给高久群,高久群说铺设管道与实际不符,实际工程量少、决算多,我说随后给你表示一下,你多照顾,他就没再多说了,工程款拨付后,我就给高久群送了30000元。 2011年年底我在银行拿到2011年新集农资补贴项目和安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款,由于高久群在项目上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为了表示感谢,我在拿到钱不久,好像是两天之后的一个晚上,我打电话联系高久群,告诉他要对他表示一下感谢,问他在哪儿。他说他在家,我说,你在家等我会儿,我去坐坐。然后,我就取了30000元装在我的衣服口袋里,开着车到高久群家里。到他家后,就高久群一个人在客厅里,我就跟他聊了几句,然后把30000元(100元票面,共计300张,三沓,没有用东西包)从口袋里拿了出来,放在他家的茶几上,他跟我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事后,这30000元钱,高久群至今也没有退还给我。因为是年底,工程款也要回来了,家里就有现金,这30000元是从家里拿的现金。 在桐柏县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黄岗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我干的是管道铺设,管道埋设规划8500米,决算8512米,实施铺设7000米左右,多虚报决算1500米左右,价值35000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高久群多次去工地检查,我多次请他吃饭、洗脚、按摩,工程竣工后我把竣工资料交给高久群,高久群说地埋管子与实际不符,实际工程量少、决算多,我说随后给你表示一下,你多照顾,他就没再多说了,事后我就给高久群送了10000元。 给高久群送钱的原因:一是我承揽的上述工程项目都是在高久群的操作下采取议标、邀标、招投标的办法让我和我的合伙人中标的,没有高久群的照顾我就根本承揽不到上述工程;二是高久群多次给我说过我的工程实际工程量少、决算多,让我给农综办交所谓的“罚款”的同时,意思是向我要钱,让我给他送些感谢费;三是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工程完成之后,需要高久群进行验收签字,否则他不会同意我的工程决算,我就领不到工程款;四是高久群是农综办的领导,负责对农综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为了和他拉近感情,后期便于开展好工作,以后多给我分些项目,想让高久群在这方面给予帮忙和支持。 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为感谢高久群在月河镇农综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给合伙人张某某商量后,二人决定给高久群送50000元钱好处费的事实。 被告人高久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我在农综办负责相关农综项目工作过程中,先后收取张某某现金三次,2010年底的一天我收取张某某送给我的10000元现金,2011年底的一天我收取张某某送给我的30000元现金,2012年底的一天我收取张某某送给我的50000元现金,这90000元我收取后个人花了。 因为我是县农综办负责对农综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对农综项目的的施工管理、检查验收和工程款拨付工作,检查验收、工程决算的确定和工程款拨付都需要我签字同意,否则他就领不到工程款,同时,张某某干的该项目工程是我议标交给他干的,对他施工监督管理监督的比较松,而且他做的决算也有与实际施工不符,有虚假工程决算的情况,我都为他签字同意竣工和拨付工程款了,再者,他为了和我拉近感情,以后多给他分些项目继续承揽工程有活干,为了表示感谢我给予的帮忙和支持,张某某就先后三次送给我这10000元、30000元、50000元钱。 三、贪污罪 2013年4月,高久群利用负责2010年桐柏县黄岗镇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发包、施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安排负责该项目拦河坝工程的牛某某填写一份金额为76000元的虚假领款单交给县井灌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某,假借支付工地零星费用的名义让王某某从领取的工程款中取出76000元交给郭某某(高久群妻子),该76000元取回后除8000元用于支付高久群招待项目监理公司等人员餐费之外,下余68000元高久群贪污归己、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牛某某没有领取76000元,这76000元实际上是给高久群的老婆了,是高久群打电话让牛某某打一个76000元的领款条,并安排时间让他老婆到建行找我,让我取现金给他老婆的,高久群说这是支付平常在工地上一些小账的钱,条据日期是2013年4月18日,实际时间应该是2013年4月20日左右,我是在建行取出现金交给高久群老婆的,高久群的老婆没有给我打收款手续,事后高久群也没有给我打条据,这76000元到今天为止高久群或他老婆都没有退还给我。且证实2010年桐柏县黄岗镇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止2011年底全部竣工的事实。 证人牛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下旬有一天是高久群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到桐柏见他有个事,我就自己开着我的桑塔纳车(车号73519)从唐河到桐柏,到县政府九楼农办办公室见到高久群,高久群对我说:“我单位在黄岗项目上有些差旅费不好解决,你去找王某某以你的名义补一个76000元的领款条,你记住把领款日期写成2013年4月18日。”我说行,接着我就给王某某联系,当天王某某外出不在桐柏,我就回唐河了。过有三四天就是2013年4月18日我给王某某联系,他说回桐柏了,我就又到桐柏,到王某某办公室见到他,我说高久群让我打一张76000元的领款单交给你,王某某没说啥就拿出空白领款单给我,我就以我自己的名义打一张76000元的领款单,并按高久群的安排把领款日期写成2013年4月18日,把条交给王某某我就回唐河了。且证实2010年桐柏县黄岗镇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止2011年底全部竣工的事实。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2013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接到高久群的电话说:“你这会儿到桐柏县建设银行营业厅门口等着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见到后王某某给你76000元现金,你收到这76000元后把钱拿回家”,我问他这是什么钱,他说是什么钱我记不起来了。这样我就很快到桐柏县建设银行营业厅门口,见到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就在那等着的,王某某说他随身带有现金20000元,让我在桐柏县建设银行营业厅等候,他到桐柏县建设银行营业厅窗口取款,不一会他又取出现金56000元现金(都是100元票面),连同他随身带的20000元(两整把的,都是100元票面)交给我说,这总共是76000元,让我清点一下,我大致数了一下是76000元,就把这76000元现金装在我带的手提包带回家了放在客厅的抽屉内了。 当天中午高久群回家,我给他说这76000元取回来了,他让我抽时间把我们欠住家附近王某某开的益香园饭店的8000元餐费用这钱结算一下,下余的钱先放在家里,不长时间我用76000元中的8000元结算了益香园饭店的8000元餐费,益香园饭店把共计8000元餐费单据给了我,没有给餐费发票,8000元餐费单据都是高久群签的单,益香园饭店的8000元餐费单据我拿回家后交给高久群,高久群说不要,这餐费不是因公支出,在农办也报销不了,8000元餐费单据当时放在家中,时间长我记得好像当成垃圾扔了。下余的68000元是高久群开支的,花销到哪儿了我不知道。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在“桐柏县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黄岗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2010年年底时杨某某就把我俩干的2010年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全部领回来了,2011年年底时还是杨某某把我俩干的2011年的扫尾的修修补补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全部领回来了,也没有扣我们的质量保证金,至2011年底时我们干的工程款一分不欠的都已经支付给我们完了。 5.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截止2011年底,所承包的农综开发项目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农办和高久群不再欠工程款的事实。 6.被告人高久群在侦查机关供述 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的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于2012年初全部给张某某和罗某某、牛某某、马某某支付完毕,我于2013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我根据我自己掌握的该项目的资金支付全部情况,我算出来该项目还剩余76000元空在王某某手中,我就想把这笔76000元款从王某某手中提出来个人得了,这样我就给王某某联系说“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还剩余76000元工程款,我安排牛某某找你以黄岗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款的名义给你打一个领取工程款的领款单,但你不给牛某某这76000元款,我让我妻子郭某某找你领取这笔款。”王某某说“可以”;我又给牛某某联系说“你的工程款全部领取完了,不牵扯你的工程款,你去找王某某以黄岗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款的名义给王某某打一个领取工程款76000元的领款单就行了,你不用领取这个款。”牛某某说“可以”。我这样给王某某联系后的当天上午,我就打电话给妻子郭某某说:“你这会儿到桐柏县建设银行营业厅门口等着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见到后王某某给你76000元现金,你收到这76000元后把钱拿回家”,我妻子郭某某和王某某就认识,中午或者晚上我回家后郭某某给我说76000元已经从王某某手中拿回来放在家里了,郭问我这是什么钱,我给他说这是黄岗项目工程节余的款,当时我就给她说让我抽时间把我欠在我住家附近王某某开的益香园饭店的8000元餐费用这钱结算一下,下余的钱先放在家里,不长时间我听郭某某说她已经用76000元中的8000元结算了益香园饭店的8000元餐费,下余的68000元后放在我家里都用于我们家庭日常支出了。我妻子从王某某手中领取76000元之后不长时间,牛某某给我联系说,他已经给王某某办理了领取76000元黄岗工程款的领款手续。 领款单,证实牛合廷于2013年领取黄岗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款76000元的事实。 调取王某某、牛合廷资金来往明细及领款手续、桐柏县审计局对牛合廷承建的黄岗镇农综项目1、2、3号拦河坝审计资料、证人张某某、牛合廷、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牛合廷在实施1、2、3号拦河坝工程过程中,虚列工程量、虚报预、决算项目套取农综专项资金97985元,且套取的资金由高久群负责支配的事实。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线索来源和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按照上级要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对桐柏县惠农、涉农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了被告人高久群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2014年4月17日、18日通知水利井灌公司黄岗农综项目经理王某某、施工负责人张某某(水利局职工)接受调查,掌握了被告人高久群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2014年4月18日,侦查人员到农办高久群办公室通知高久群到案后承认套取部分资金的事实,并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90000元、贪污76000元的犯罪事实。 10.关于桐柏县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及内设机构农综办的编制、性质及职能,有中共桐柏县委办公室文件予以证实,关于被告人高久群任职情况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久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滥用职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中专门从事国家农综专项资金实施的责任人,应当明知国家政策,做到专款专用,但其为了小集体利益滥用职权,给国家农综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关于其未收取他人财物、不存在贪污行为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受贿犯罪中收受50000元部分及贪污犯罪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因公垫支8000元应从其贪污款项中扣除的意见,因该款与被告人贪污公款不存在联系,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久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高久群违法所得15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