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冠洲,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冠洲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冠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26日凌晨2点50分左右,被告人赵冠洲身穿迷彩服,嘴戴口罩,头戴帽子并拿一把玩具手枪到桐柏县城关镇宏鑫宾馆前台,用玩具手枪威胁服务员李某某,抢劫现金686元。 2.2014年7月7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冠洲身穿迷彩服,嘴戴口罩,头戴帽子拿一把玩具手枪到桐柏县城关镇爱尚公寓,用玩具手枪威胁服务员张某,抢劫现金706元。 3.2014年7月15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赵冠洲身穿迷彩服,嘴戴口罩,头戴帽子拿一把玩具手枪到桐柏县城关镇如家宾馆,用玩具手枪威胁服务员刘某,抢劫现金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将被告人抢劫所得财物予以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冠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张某、刘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尤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三次抢劫的时间、地点、抢劫钱款的数额及被告人抢劫时着装及手持玩具手枪威胁宾馆服务人员的事实。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现场的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服装及玩具手枪扣押的事实。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父亲赵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的事实。桐柏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锁定被告人赵冠洲并在网吧内将被告人抓获的事实。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冠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冠洲到案后能够认罪,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冠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冠洲供犯罪所用的玩具手枪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审 判 员 何纯刚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