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初字第00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11时30分许,桐柏县看守所3号监室在押人员赵某某和同监室在押人员杨某甲发生争吵并互殴后被人劝开,当日13时10分左右赵某某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鉴定,赵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猝死,争吵、厮打、情绪激动等可为诱发因素。当日桐柏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刘某、李某某司职巡视监控岗位,在吃午饭时离开工作岗位,未发现并制止监室人员的互殴行为。事发后,桐柏县公安局与赵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及桐柏县看守所3号监室在押人员裴某某、杨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28日11时30分许杨某甲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的情况,并与3号监室的监控录像相印证。证人朱某某证言与桐柏县看守所的值班记录、监控录像相印证,证实了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李某某负责巡视监控岗位及在午饭时离开工作岗位的事实。桐柏县看守所的巡视监控岗位工作要求、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二被告人的岗位职责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岗位职责情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了赵某某死亡的原因。另有二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赵某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二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其中原因之一,且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