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85-7号 申请执行人史丙雷,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北头道街2号院1单元401号。 被执行人崔学军,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小颜巷17号院8号。 本院在执行史丙雷申请执行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已自行将有关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史丙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