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被执行人李军。 被执行人李丽萍。 被执行人李君喜。 被执行人李彦刚。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李军、李丽萍、李君喜、李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军、李丽萍、李君喜、李彦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