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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被执行人李君喜。 被执行人吴树芹。 被执行人李军。 被执行人李彦刚。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被执行人李君喜。
被执行人吴树芹。
被执行人李军。
被执行人李彦刚。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诉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君喜、吴树芹、李军、李彦刚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