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汤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常素成。 申请执行人王庆涛。 申请执行人常振林。 申请执行人常海波。 申请执行人常文荣。 申请执行人秦志远。 申请执行人王金元。 申请执行人张荣。 申请执行人张华。 申请执行人张贵。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 被执行人付小平。 关于常素成等人诉付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小平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