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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兰与焦作职工医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陈春兰,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职工医学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杜宴会,董事长。 原告陈春兰诉被告焦作职工医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陈春兰,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职工医学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杜宴会,董事长。
原告陈春兰诉被告焦作职工医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在2011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焦作市健康路东焦作职工医学院的房屋,作为开办老年乐园使用。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开办老年乐园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各项损失4900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对其租赁装修的房屋和设施要求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后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变更为76894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变更为7689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此案本院没有级别管辖权,不能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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