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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叶要求宣告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张菊叶,女,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张菊叶要求宣告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郑怀恩,男,1942年10月29日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张菊叶,女,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张菊叶要求宣告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郑怀恩,男,194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菊叶的丈夫。申请人张菊叶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99年得了脑出血,于2003年患脑梗塞疾病,于2012年有患上脑萎缩。自此,被申请人全身瘫痪,不会说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确认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郑怀恩目前神志模糊、呼之不应、呈浅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存在,卧床体位,肌肉萎缩,四肢肌张力高,无言语、无应答、无认知、不能执行指令性动作,其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意见为:目前郑怀恩的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据此,本院认为应认定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菊叶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怀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