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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国际与汪霖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姬国际,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霖,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720号
原告姬国际,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霖,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姬国际因与被告汪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
原告姬国际诉称,2011年10月31日,借款人邢文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1月14日,违约罚息为日万分之五十,被告汪霖为借款人邢文君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邢文君和被告汪霖拒不还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起诉后至付款之日止的罚息50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被告汪霖居住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中中央翰邸8号楼11层东户。但被告汪霖的身份登记信息中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土湖村委会中核惠原公司宿舍,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汪霖在本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相关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国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岩
审判员 张 莉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文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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