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保利,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6月7日临时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并于2013年6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7月15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泉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保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保利及其辩护人刘泉生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赵保利在市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01房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批准,通过广告牌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鼎福纳鑫、智博股权基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非法向50余人吸收存款420.82万元。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保利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保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保利当庭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应该是一二百万元;另外用于宣传的广告牌也仅仅只是放了几天时间。 辩护人认为:首先,本案是共同犯罪,赵保利系从犯,在主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从犯的责任,证据不足;其次,对业务员邢小完介绍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认定到赵保利名下;关于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公诉机关指控有误,按照侦查卷宗统计的实际投资数额为387.52万元,再扣除邢小完介绍的投资户,其数额为177.82万元,而非起诉书指控420.82万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保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庭审查明:201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赵保利在市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01房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批准,通过广告牌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鼎福纳鑫、智博股权基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非法向53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87.52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保利供述证实:我在焦作市站前路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楼租了两间办公室。然后招募了一些业务员,让这些业务员发展客户,业务就是受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日盛昌)、盛世富帮(天津)股权投资公司(简称盛世富邦)、天津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简称智博)和天津鼎福纳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鼎福纳鑫)几家基金公司的委托,作为这些基金公司的代理,在焦作介绍这几家基金公司的业务,并为他们在焦作介绍客户筹集资金,并由基金公司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前期的一些客户也会主动给我们介绍一部分客户过来。客户到我们办公室进行咨询时,我本人或者安排业务员会给客户介绍这些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我们会给客户讲这些股权投资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正在社会上以高额利息吸收资金(利息一般为月息6分)。也会给他们介绍天津正在搞基金试点,这个行业也是国家大力支持的,属于朝阳产业,前景非常好,回报也丰厚。而且这些基金公司都有一些相关资料在我们这里,我们也会拿给客户看,让客户自己了解和决定。如果客户决定投钱,我们会根据客户选择投资的基金公司,给客户提供相应基金公司的账户,由我们办公室的人员带领客户直接到银行将投资款汇到相应基金公司的账户上。汇过钱后,我们会和相应的基金公司联系,告知他们我们这里客户的投资情况,并由他们向我们办公室寄来客户投款的相应手续(一般就是一份协议和一份收据),手续寄到我们办公室后,我们就会通知客户过来领取手续。资金到期由相应的基金公司将投资款直接返还给客户。我做了两个广告牌放在了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楼我的办公室门口,便于客户看见,有时也会放在中央商都的一楼大厅内(但一楼大厅保安很多时候不让放,所以多数时候还是放在公司门口)。除此我没有做过什么对外宣传。在成为这四家公司的代理商时,我们双方都有约定,对方承诺根据我为其筹集资金的数额会支付给我相应比例的提成佣金。日盛昌、盛世富邦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我提成佣金,智博按合同金额的23%支付我提成佣金,鼎福纳鑫按合同金额的18%支付我提成佣金。总共融集有200多万,具体数字我也记不清楚了。其中为日盛昌和盛世富邦各筹集不到100万,为智博筹集有20万左右,为鼎福纳鑫筹集有10万左右。他们承诺的提成佣金基本都没有全额支付给我。日盛昌总共给我有十几万,盛世富邦总共也给我有十几万,智博给我有几万元,鼎福纳鑫基本没有,具体的数额我都记不起来了。因为我不像其他代理商一样是将客户的钱汇集到自己手里然后再扣除自己的提成再将剩余的部分汇给天津。我不愿意收钱,所以让客户直接将钱汇给了天津公司,然后由天津公司再给我返还提成。这样,天津公司就不是太积极的给我提成。所以后来我就自己去问他们要提成,我到公司后他们都是给我的现金。这些钱,基本都用于这一年多我到天津等地讨要资金的花销了。 2、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赵保利在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楼成立的办公室就是为了代理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日盛昌)、盛世富帮(天津)股权投资公司(简称盛世富邦)、天津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简称智博)和天津鼎福纳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鼎福纳鑫),为这些公司在焦作社会上筹集资金,我们开展业务就是发展客户,给客户介绍以上几家公司的理财项目,这几家公司的所承诺的利息回报都很高(日盛昌、盛世富邦、智博、鼎福纳鑫承诺月息6分,华阳友邦承诺月息5分,并且利息是预支的)。如果客户愿意投资,赵保利会安排我带着客户一起到焦作市民主南路的农业银行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客户的投资款汇到相应公司的帐号上,有时赵保利就直接把对方公司的帐号告诉客户由客户自己去汇款。汇过款后,赵保利会和对方公司联系告诉对方公司投资人的情况。对方公司在确认收到款后,会出具相应的合同及收据并寄到我们办公室,然后再由我们通知客户过来领取合同及收据。合同到期后,由对方公司直接将投资款归还给客户。当时赵保利做有两个广告牌,这两个广告牌一般都是在中央商都1楼大厅和11楼走廊上放着,广告牌上就是介绍私募基金,上面还有马云、姚明的头像作为宣传。这样有人看到这些广告牌,如果有兴趣就会来咨询。而且那个时候在中央商都楼上也有好几家这样的公司,他们也都摆放有这样的广告牌。赵保利还在办公室墙上挂了很多介绍基金公司的宣传资料(包括天津的一些关于股权基金的文件、几家基金公司的营业手续复印件等),过来咨询的客户赵保利都会让他们看这些宣传资料,给他们讲基金是国家大力支持的行业,正在天津搞试点,属于朝阳行业,前景非常好等等。除此,赵保利还会安排我们这些业务员出去发发名片,名片上也是介绍基金公司的。这样也会有一部分人接到我们的名片,过来我们办公室咨询(但我们出去发名牌的情况很少)。还有,就是客户之间的口口相传以及我们业务员介绍过来的人。其实赵保利的办公室并没有什么人,我到他办公室的时候就只有我和赵保利两个人(之前有几个工作人员我不清楚),后来又招了一个业务员李兰英(别名李娜)干了一个月左右。因为办公室基本没什么工作人员,所以我的工作也比较多,客户来了赵保利主要就是安排我来接待,客户需要投钱也主要是安排我带着客户到银行转款,客户的合同及收据寄过来了,也是安排我通知客户过来领取合同、收据。不过到了2011年底,我觉得赵保利干的这个事不行,到期的合同很多都无法兑现,而且赵保利当时也很少在办公室,总说去天津、北京要款了,可总也要不回来。所以,到2011年底我就不干了。通过赵保利的办公室为对方公司筹集的资金,根据资金的量对方都会给相应比例的提成佣金。但这个佣金是多少,都是赵保利和对方公司谈的,我不清楚,赵保利的办公室在焦作共为几公司筹集了总共要有几百万吧,具体的数额我也记不清了。两个广告牌和办公室墙上挂的宣传资料在办公室关门的时候,这些东西都扔了, 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赵保利在焦作市站前路中央商都大厦1101房间成立了一个办公点,代理天津代理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日盛昌)、盛世富帮(天津)股权投资公司(简称盛世富邦)、天津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简称智博)和天津鼎福纳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鼎福纳鑫),为这些公司在焦作社会上筹集资金,为这几家公司融资。公司除了赵保利外,就是我和邢小完两个业务人员,赵保利为了拓展业务,制作有两个广告牌,这两个广告牌平时就放在赵保利办公点的走廊内或者一楼大厅内,以便让客户看到后来咨询;另外,赵保利让我和邢小完二人通过朋友、熟人发展客户过来咨询,对于到办公点来咨询的客户,赵保利在办公点的墙上挂了很多介绍这几家基金公司业务资料,并且在办公点的桌上也放有宣传资料。客户到办公点后,赵保利会给客户看这些材料,也会给客户讲这些基金公司如何有实力,经营的项目如何可靠,承诺的报酬如何可观等等。若果客户愿意投钱,赵保利会告知天津基金公司的账号,由客户直接将款汇至天津相应的基金公司,然后再由赵保利和基金公司联系,由基金公司将投钱手续(包括一份协议和一份收据)寄到赵保利办公点,再由赵保利通知客户领取手续,到期后有相应的基金公司直接将钱汇给客户,利息提前扣除。 4、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天津注册成立了日盛昌公司,然后以日盛昌的名义面向全国的老百姓募集资金。日盛昌公司向老百姓募集资金,也没有相关政府批文。赵保利是自己公司的“前排代理”,“前排代理”在我公司所投的资金并不完全是自己的资金,好多钱是他们向社会群众募集的,我们公司向投资人返款后,他们再把返款的金额对实际投资人进行再分配,从中牟利,实际是赚取我们公司的返款和实际投资人得款的差价。“前排代理”的佣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25%。 5、证人刘某某(系天津盛世富邦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天津盛世富邦公司向非法社会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的模式。 6、本案涉及的投资户王某某等53名投资群众的询问材料,报案材料及提供的相应的投资票据、合同证实赵保利在在市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01房间,通过广告牌及在办公室张贴。摆放宣传资料方式进行宣传,宣传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鼎福纳鑫、智博股权基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向涉案群众吸收存款及存款数额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 8、赵保利吸收涉案群众资金统计表(根据投资人报案材料整理后形成的汇总表,共53人)证实:显示吸收总合同金额为472.2万元,扣除相应的利息,实际吸收的总金额为387.52万元。 9.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报告证实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数额,其中显示由本案赵保利作为该公司基金代理,向群众募集资金的数额及群众名单。 10、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智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等三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监管分局出具回函证实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鼎福纳鑫、智博股权基金等几家公司均没有在焦作银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 12、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多方查找,均为找到该案中可能向赵保利代理的天津日盛昌公司集资的群众赵丽娟、张燕、周振中。 13、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87.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保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理由是被告人赵保利为天津日盛昌、盛世富邦、鼎福纳鑫、智博股权基金等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在焦作市大丰商城中央商都1101房间成立工作室,招聘业务人员,通过制作摆放广告牌及其他宣传资料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群众募集资金,根据整个犯罪事实中所起到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称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应认定177.82万元,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赵保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保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秀梅 代理审判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