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2年12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致远、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了“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电子图片格式印章,后用该印章伪造了上海亮讯公司对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焦作市瑞琦商贸公司使用该文件中得焦作师专多媒体教室采购标的。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印章印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为取得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招标采购标的,让被告人 孙某某帮助得到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丽讯”牌投影机的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书,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了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电子图片格式印章,后用该印章伪造了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书,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文件投标中得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教室采购标的。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2年11月初,我接到一名叫赵某某的男子电话,他说他是焦作瑞琦公司的,他们公司现在投标焦作师专的一个项目,项目是上海亮讯公司生产的“丽讯”牌投影机,他知道我们公司是亮讯公司授权的维修站,问我能不能帮他弄到该公司的授权和质保服务承诺,我说可以帮他问问。我知道上海亮讯公司在郑州办事处的负责人叫李某,之前我们一些涉及到“丽讯”投影机的投标项目去向李某要过授权,他都不给,我知道这次肯定也不行,为了让赵某某的公司中标后从我们公司购进“丽讯”牌投影机,我们可以赚取利润,于是我造了一个假的给他用。我在网上搜索到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书的页面,把页面用电脑截图截下来,打印出来,把上面有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印章图片扫描下来,再按照赵某某给我的招投标资料,在我的笔记本电脑上制作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焦作瑞琦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焦作师专“丽讯”牌投影机的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书,把事先从网上“托”下的章加到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书上,然后,我通过QQ传给了赵某某。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负责人,流明世纪公司是该公司授权的一家省级维修站,只负责维修公司的产品,不能代表亮讯公司向外出具授权书和质保服务承诺书。2012年11月份,焦作师专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丽讯”投影机业务,中标的是焦作瑞琦商贸有限公司,但经调查发现投标文件中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是伪造的,而且上面加盖的公司公章也是伪造的。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销售和招投标工作。2012年10月份,因公司参与竞标焦作师专多媒体教室,选择了上海亮讯公司生产的“丽讯”牌投影机。为了取得亮讯公司的授权,其联系上该公司在郑州的一家一级维修站,就是流明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联系后,孙某某提出的条件是中标后必须从其公司购进“丽讯”牌投影机。11月初,孙某某说授权还没有过来,要是急用的话,他先给电子版,打印出来先用。孙某某用他的QQ号把电子版本的“投影机厂家质保服务承诺书”、“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传过来,都是PDF格式的文件。其就直接用公司的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出来,装订到投标文件里去参与竞标了。 4、调取证据通知书、投标书、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投影机厂家质保服务承诺书,证实焦作市瑞琦商贸有限公司在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教室招标项目上投标的文件。 5、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性质。 6、印章印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焦作瑞琦商贸有限公司在“焦采招标采购-2012-312号”项目的投标文件中的《投影机厂家质保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上的“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印章盖印形成,而是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 7、被告人身份证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系成年人。 8、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郑连生 助理审判员 李 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