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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立,男,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项城市文化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立,男,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项城市文化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高文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成立酒后驾驶一辆黄色豫PU0800号五菱面包车,在项城市交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被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周口市公安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调查报告;证人王朝刚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合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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