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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二营、张秀萍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161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二营,男,出生于1966年,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161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二营,男,出生于1966年,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秀萍,女,出生于1961年,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伙同“老四”(现在逃),从项城市郑郭镇窜至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丁集镇、永丰镇、范集镇,对沿途路边的鸡、鸭、鹅实施盗窃,共盗窃10只鸡、39只鸭、4只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48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被害人王刘奎、王玉荣、栗金兰、王玉兰、田孝英、凡高国、邢新伟、赵俊杰、秦学山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师二营辩解称鉴定数额多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师二营、张秀萍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二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被告人张秀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矿
审判员 龚光明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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