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清麟,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居所地项城市西大街,捕前住项城市东大街。被告人刘清麟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刘田中,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系刘清麟之父,住项城市东大街党校东第一胡同。 辩护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未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贾博宇的委托代理人贾枫,被告人刘清麟及其法定代理人刘田中、辩护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抢劫罪 2013年09月30日晚,被告人刘清麟伙同刘威峰(另案处理)、蒋路文、冯宇(二人均在逃)窜至沈丘县,以找小姐为名,把被害人张柳杰、刘娜娜骗到速8宾馆一房间进房间内,四人经预谋后,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走其现金2600多元和两部手机。经物价鉴定,其中一部为苹果4手机,价格为3040元。 2013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刘清麟伙同刘威峰(另案处理)、蒋路文(在逃)窜至周口市区,以找小姐为名,把被害人殷雨骗到一宾馆内,后逼迫其一起乘出租车到项城市温馨宾馆,在宾馆内抢走其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 2、故意伤害罪 2013年9月6日晚21时许,项城市新华学校学生贾博宇放学后和同学刘欢欢在正泰博文学校西校区玩时,遇到和刘欢欢发生过矛盾的孟康康,刘、孟二人发生口角。孟康康打电话让徐梦奇等人过来打刘欢欢,刘欢欢看到此情况也打电话给吴凯让其过来打架,当徐梦奇领着石玉坤、吴凯带着被告人刘清麟、刘威峰带着付磊、刘焱等人到后发现双方都认识,让贾博宇去找孟康康,贾博宇找了一会没找到,刘威峰等人因不满贾博宇没找到人,即对贾博宇拳打脚踢,贾博宇站起身向东跑,被告人刘清麟与徐梦奇、石玉坤、吴凯、刘威峰、付磊、刘焱撵上去将贾博宇打伤。法医经鉴定,贾博宇身体之损伤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伤情鉴定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清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清麟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5年左右量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清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高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焱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3年09月30日晚,被告人刘清麟伙同刘威峰、蒋路文、冯宇(三人另案处理)窜至沈丘县,以找小姐为名,把被害人张柳杰、刘娜娜骗到速8宾馆一房间进房间内,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走其现金2600多元和两部手机。经物价鉴定,其中一部为苹果4手机,价格为3040元。 2013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刘清麟伙同刘威峰、蒋路文(另案处理)窜至周口市区,以找小姐为名,把被害人殷雨骗到一宾馆内,后逼迫其一起乘出租车到项城市温馨客房,在房间内抢走其银行卡一张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清麟供述:2013年9月或10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刘威峰、蒋名言(绰号“黄毛”)、冯宇在一个小宾馆玩,黄毛给我们说去沈丘有挣钱的路,到沈丘我们先住了一个宾馆,黄毛让我和刘威峰在宾馆里等着,他和冯宇出去叫两个小姐回来,之后抢他们的钱,我们都同意了。我们分好工后,黄毛就跟他找的小姐打电话,让她们过来,过半个小时有两个小姐过来进到房间里,她们把挎包放在桌子上,黄毛把他带的刀放到桌子上让这两个女的看到,之后黄毛让这两个女的把钱拿出来,要是拿出来不碍事,不拿出来你们看着办。我和刘威峰、冯宇在一边坐着。黄毛让我和刘威峰翻她们的挎包,我们翻出来800元左右,我们把钱交给黄毛了,黄毛又翻了另外一个挎包,翻出来一叠子钱自己装兜里了,黄毛又问这两个女的身上有手机没有,她们说有,说着各自把自己的手机拿出来递给黄毛,黄毛把手机装兜里了。黄毛给我和刘威峰、冯宇一人二百块钱,黄毛给刘威峰一部手机,黄毛自己从哪个挎包里拿的钱他不承认,我们也没要。 几天后,我和刘威峰、蒋名言(黄毛)还有谁没有我记不清了,我们几个坐出租车去周口玩,黄毛提出来说到周口再找个小姐试试,到周口后黄毛打电话找了一个小姐,黄毛把刀掏出来,让小姐和俺一起下楼,我们一起坐出租车到项城到温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到房间里黄毛看着人让俺睡觉了,我睡醒时黄毛递给我一张银行卡说让我问小姐密码是多少,我就问小姐了,小姐不说密码,这次抢了五六百元钱。 2、被害人张柳杰陈述:昨天夜里12点钟,有人打电话联系要我和刘娜娜去按摩,我们两个一块去了兆丰大道速8酒店402房间,看到房间里有两个人都是20岁左右男的,进去后,他俩一直在打电话,没过多长时间,有另外两个男的敲门进来了,也是二十岁左右,这两个男的一个拿着刀,一个拿着警棍,要我们两个人跟他们一块去郑州,我们问去郑州干啥,他们说去坐台,我们不愿意去,那个拿警棍的捅了刘娜一下,另外一个人拿着刀要捅我,这两个人就开始翻我们的包,拿警棍的那个人还让拿刀的那个人去翻我们包里看有没有银行卡,把我们包里的现金和手机都拿走了。我包里有800多块钱刘娜娜包里1800块钱,我的手机是华为的,他俩没要,刘娜娜的手机是苹果的。 3、被害人刘娜娜陈述:基本同张柳杰陈述。 4、被害人殷雨陈述:2013年10月2日凌晨2点左右,我从周口英皇A8唱歌出来,在八一路上等车,有一个出租车停到我跟前,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孩(后来知道叫黄毛)把我拉到车上,我坐在后排,后排本来就有一个人(后来知道叫小鬼),黄毛把军刀架在我脖子边,副驾驶位坐着一个男孩(后来知道叫海林)。他们把我带到项城市温馨宾馆,三个男孩都进了屋里了。海林看我的钱包有一张农行银行卡,给我要密码,我不说。到了之后有两个人把我挟持到302房间,在房间里他们互相称呼,一个叫黄毛,一个叫小鬼,另外一个叫海林。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另个男孩在另一个床上睡觉。我看我的手机在床边放着哩,就用手机给我姐姐朱艳玲发信息想办法找我。我姐朱艳玲到宾馆后,我和我姐跑出院子,警察过来了。黄毛、海林抢我的钱包、手机、腰链,他们目的要我银行卡密码,取我卡上的钱。 5、证人刘威峰证言:2013年9月30日下午,我和刘清麟和黄毛、冯宇在项城一家宾馆里,黄毛对我和刘清麟、冯宇说去沈丘拉小姐,我们都同意啦,然后我们坐车到沈丘速8宾馆开个房间。到房间里,我们等了一会,有两个小姐就到宾馆了,黄毛和刘清麟先出去,我和冯宇每人分一个小姐在床上说话,说话期间都把衣服脱了,但都没发生性关系里,五分钟后,黄毛和刘清麟敲门了,我把门开开,他俩进到屋里,黄毛就给小姐说:“跟着我们干吧”,这时黄毛从腰里掏出来事先准备好的电棒,这时冯宇也把刀从枕头下掏出来了,刘清麟就到小姐身边把小姐的手机给她夺过来,黄毛拉我们几个到一边说:“这两小姐年龄有点大,咱们走吧,把手机和钱都给她们拿走”,刘清麟和黄毛到另外一个小姐身边把她的手机也拿走了,把她们的钱包也拿走了。我们几个坐出租车回项城,黄毛分给我和冯宇、刘清麟每人300元,剩下的钱和苹果手机黄毛自已得了。 2013年10月2日晚,我和刘清麟还有黄毛在一起玩,黄毛说去周口再拉个小姐,我们都同意了,到周口车站后我们找个宾馆住下了。后来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帮我们找小姐,我身上400元,黄毛叫刘清麟给我200块,然后我把600块给司机了,我领着这个小姐进房间,这时黄毛敲门我开门他们进屋了,黄毛说:“跟着我们干吧”,小姐不同意,黄毛和冯宇、刘清麟把这个小姐带出来了,我们一起坐出租车到项城温馨宾馆,开个302房间。开房间后,黄毛看小姐包里有银行卡,问她的密码是多少,小姐不说,黄毛问谁看人,我说我得睡觉,黄毛先看的人,我睡醒时,黄毛已经安排小姐又叫了一个小姐,这个小姐叫的是她姐。黄毛叫我下去看情况,我下去看她姐正打电话里,看事不对,黄毛和我就跑了,跑的时候,黄毛给刘清麟打电话让他俩拿着小姐的东西下来,他俩下车,带着小姐的钱包和手机就跑了。跑到万果园超市附近,刘清麟把小姐的手机摔了,摔后扔啦。 6、证人孙海杰证言:昨天晚上10点钟左右,有两个年轻人到俺店里要按摩小姐,我就让俺店里的刘娜娜、张柳杰过去给他们做按摩服务,大约过了20分钟,张柳杰用别人的手机打来电话说被人家抢劫了,那人掂着刀,警棍,手机和钱都被抢走了。我随后就找出租车把她们俩从速8宾馆接回来了。 7、证人李亚涛证言:今天上午我和我姐一起到项城市接殷雨,到了湖滨路和莲花大道交叉口路北温馨客房,我姐朱艳玲一个人到温馨客房找到殷雨,我打110报警了。 8、证人朱艳玲证言:2013年10月1日下午,殷雨来周口到俺家玩,后来出去玩了,直到凌晨2点左右,还没回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开始一直不接第四次才接。今天早上殷雨给我发信息:“姐,我在项城,我被他们带走了”。我给她打电话听她声音不对劲,感觉出事了,就和亚涛来项城了。我和殷雨联系,在东北角温馨宾馆阳台上看见殷雨,旁边还站着两个年轻男子。我叫她下来,她不敢大声说话,动动嘴好像说:“有刀”。后来亚涛报警了。 9、勘验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刘威峰等人在项城市温馨客房抢劫现场勘查情况及物证检验情况。 10、鉴定结论:被抢苹果4手机鉴定价格为304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清麟对其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和同案犯刘威峰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清麟伙同刘威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她人财物的事实。 二、故意伤害罪 2013年9月6日晚21时许,项城市新华学校学生贾博宇放学后和同学刘欢欢在正泰博文学校西校区玩时,遇到和刘欢欢发生过矛盾的孟康康,刘、孟二人发生口角。孟康康打电话让徐梦奇等人过来打刘欢欢,刘欢欢看到此情况也打电话给吴凯让其过来打架,当徐梦奇领着石玉坤、吴凯带着被告人刘清麟、刘威峰带着付磊、刘焱等人到后发现双方都认识,让贾博宇去找孟康康,贾博宇找了一会没找到,刘威峰等人因不满贾博宇没找到人,即对贾博宇拳打脚踢,贾博宇站起身跑,被告人刘清麟与徐梦奇、石玉坤、吴凯、刘威峰、付磊、刘焱撵上去将贾博宇打伤。经鉴定,贾博宇左肾之损伤为重伤,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清麟供述:2013年0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吴凯在一块,吴凯让我找点人帮他打人,我说找不到,吴凯就给刘威峰打电话让他到正泰路帮忙打人,然后又给石玉坤打电话,在正泰路正泰学校门口,我们看到刘威峰带着刘焱还有七八个我不认识的人过来了,这时有个男孩骑着赛车在那,刘威峰和吴凯就商量打他,刘威峰先打这个男孩一巴掌,我也过去用拳头打他的背,这个男孩跑,我和刘威峰、吴凯、石玉坤还有几个人就去撵,撵上就一块打他,打了两三分钟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贾博宇陈述:2013年9月6日晚上9点多,我们学校放学后,我骑车走到新华学校路路口时,遇到刘欢和田文博,他给我们说走咱三个去正泰西区玩去,我们正往西走时,田文博的爸打电话让田文博回家了。这时,孟康康带着三个人,看见刘欢了,二人说着说着吵架了,互相推搡,孟康康转身就打电话说:“老白,正泰西区有事,快点过来一下”,刘欢见孟康康打电话叫人,也打电话:“吴凯,孟康康叫人打我哩,赶紧过来,我在正泰西区门口哩”。孟康康听刘欢打电话叫人了,就往半岛国际KTV走了。过一会,吴凯带着刘清麟来了,吴凯让我去半岛国际那找孟康康,我去了没找到就回来了。我看到刘清麟、吴凯、老白、石玉坤、还有个外号叫“小鬼”的、还有个头发染成黄色的、另外还有三个男孩在那里。小鬼说:“这是谁的事?”吴凯说:“我的事”。这时刘清麟问我:“你等的人哩?”我说没等到孟康康,刘清麟朝我跺一脚,老白和小鬼就上来打我,我转身就跑,刘清麟把我按倒在地,后来小鬼和老白、石玉坤,后面还有几个男孩也上来打我。吴凯、刘清麟、小鬼、老白、石玉坤、还有染黄头发的那个男孩,还有另外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孩都打我了。 3、证人刘威峰证言:2013年9月6日晚,我当时和付磊、刘焱在豪景温泉会馆附近的网吧玩,刘清麟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我和付磊、刘焱坐出租车到那,我们到的时候,吴凯、老白、石玉坤、刘清麟已在那了,另外还有不认识的男孩,我到那后问吴凯:“谁里事”,吴凯说:“我里事”,我问一个男孩:“你是干啥里”,那个男孩说:“吴凯叫我找人去了”,当时他说的名字没记住,然后刘清麟说那男孩:“你找的人里”,那男孩说:“没找到”,刘清麟就朝这男孩身上跺了一脚,把他从自行车上跺下来了,我看这个男孩从车子上下来歪了,我就朝他屁股上跺一脚,这男孩站起来就跑,石玉坤、老白、刘清麟、吴凯等人就去撵这个男孩。我和刘焱没有去撵,这个男孩没跑多远就被他们撵上了他们就开始打这个男孩,打完后我们就走了。 4、证人刘焱证言: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刘威峰、付磊在项城市豪景温泉附近的兴华网吧上网,刘威峰接了一个电话,之后我们从网吧出来坐个出租车到正泰西校区,到学校门口,看到刘清麟、老白、吴凯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学校门口对面站着说话,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有个16岁左右的男子骑着自行车从西边过来停到我们跟前,说:“没有找到人”,刘清麟给这个男子说:“你没找到人你过来干啥”?这个男子没有吭气还在车子上坐着,刘清麟拉着刘威峰到一边说了一分钟左右的话,说的啥话我没有听到,他们说了话又到我们跟前,那个男子说他没烟了,想抽烟,我忘记是谁给他一根烟,之后刘威峰给他把烟点着,然后刘威峰用手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付磊过去朝他左边的屁股部位踹了一脚,把他从车子上踹了下来,之后这个男子就往东跑,刘威峰在前面撵他,我们也跟在后面撵这个男子,跑的有二十米左右,刘威峰撵上这个男子,用手抓住他的头发把他抓倒在地上,刘威峰就开始用脚朝他头上踹了有三脚左右我们也跑到地方了,就一起围住这个男子踹他,打的过程中我看到吴凯手里不知道从哪拿的皮带朝他上半身打,付磊不知道从哪拿的砖头朝他身上打,我也用脚朝他左侧的臀部周围踹五六脚。我们打这个男子打的有三分钟左右,周围的群众劝我们不让我们打了,我们才不打他。 5、证人付磊证言:基本同刘威峰、刘焱证言,刘威峰就过去给这个男孩一支烟,威峰上去打这男孩一拳,最初给威峰、青麟说话的那个高个男孩上去拦住不叫打,我朝这个男孩自行车上跺一脚,这个高个拦住了,我没有跺住,这个男孩从自行车上下来了,后面还有好几个男孩都乱打这男孩,这男孩就往东跑了,我们几个都去撵了,威峰撵上去把这个男孩摔倒在地上,他们几个围着这个男孩乱跺,我到这个男孩身边时,没有挤进去,我们就跑了。 6、证人吴凯证言:2013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刘欢欢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正泰学校西校区,孟康康找人想打他,让我带几个人去帮帮忙。我给刘清麟说了一下,刘清麟说给小鬼打电话,叫着小鬼一块去,我到那里看到老白、石玉坤、刘清麟、小鬼有四五个男孩,刘清麟和小鬼问我孟康康哩,我给他们说孟康康跑到半岛国际里面了。我们正说着话哩,贾博宇骑着车子过来了,刘清麟给我说:“这个是谁,是不是和孟康康一块的”?我说:“这个是我同学”,刘清麟扭头给小鬼说:“就是他”,小鬼过去就给贾博宇让烟,小鬼给他点烟的时候朝他头上打了一巴掌,把贾博宇打倒了,我过去扶他的时候,过来几个人踢贾博宇,贾博宇站起来跑,他们就撵他,他们撵上他之后都上去打贾博宇,我跑过去护住贾博宇的头,这是我看到不知道谁拿的有两三个砖头朝他后背上砸,打的有三四分钟,旁边有几个大人看不下去了,把我们拉开了,刘清麟和小鬼、石玉坤、老白还有小鬼领的几个男子从一个胡同里走了。 7、证人徐梦奇证言:小鬼给贾博宇让烟后准备给贾博宇点烟的时候,小鬼用手朝贾博宇头上打,把贾博宇从车子上打下来,吴凯过去朝他肚子、腿上踹,刘清麟朝他身上踹了一脚。贾博宇就往东边跑,我们在后面撵,刘清麟从地上捡了一个半截的红砖头撵贾博宇,小鬼先撵上他,把他摁倒地上,我们也跑到了地方,之后我们就围住打贾博宇,打的过程中小鬼从地上捡个半截红砖头朝贾博宇身上打,付磊从地上捡个圆形的大理石砖,朝贾博宇身上打。我们一起打贾博宇打的有三分钟左右,吴凯和刘清麟给我们说去半岛国际那去,我们走的时候贾博宇还在地上躺着哩。 8、证人石玉坤证言:基本同徐梦奇证言。开始小鬼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后用脚把他从车子上踹下来,刘清麟过去踹这个男孩,付磊也过去打,后让吴凯打,吴凯就过去打这个男孩,付磊、徐梦奇、“小鬼”也跑了过去,他们都围住这个男孩开始打,把这个男孩打倒在地上,刘清麟和吴凯、小鬼继续拿着东西朝这个男孩子身上砸,我过去也踹了这个男孩几下,吴凯也踹了这个男孩几下。 9、证人刘欢欢证言:2013年9月6日晚上21时许,我和贾博宇正泰学校西校区去玩,到了门口我们碰见我以前在红旗学校上学时的同学孟康康领着两个人,因为我和孟康康以前发生过矛盾,孟康康开始打电话找人,过了几分钟,过来两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孟康康领着三四个人把我拉到正泰学校西校区边的树林旁就开始打我,将我打倒在地,对我拳打脚踢,还用砖头砸,他们打我的时候,我看见剩下的人就开始打贾博宇,具体咋打的我不清楚。 10、证人田向平证言:昨天晚上8点多,我在正泰路大山外语学校对面胡同见到我儿子时,我看见他走路有点晃荡,他对我说被三个年轻人打了。回家后他一直说头疼,今天下午我带着儿子去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我儿子任泳生头部有淤血,右额顶骨粉碎性骨折,需要立即手术,不做就有生命危险,我才意识到事情严重,打电话报警了。 11、证人马梦晗证言:当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刘欢欢、贾博宇、郑静杰在正泰学校西校区玩,孟康康也过来了,他把刘欢欢叫到一边,吵了起来,之后孟康康和刘欢欢各自打电话。孟康康打了电话就走了,贾博宇和刘欢欢还在那站着。一会儿过来两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八九个人。贾博宇骑车离开了又回来,在车子上和刘清麟说话,之后有个男孩给贾博宇让烟,接着这个男孩用手把贾博宇打下来,有三四个人打贾博宇,贾博宇挨打后就跑,这八九个人就撵上去还打,好像有三四个人拿东西朝他身上砸。 12、证人王莎莎证言:那天放假后,我到正泰学校西校区找到马梦晗玩,还有贾博宇、刘欢欢在那,一会儿孟康康也过来了,刘欢欢和贾博宇就站起来和孟康康走到一旁说话,然后就吵了起来。我看见孟康康和刘欢欢分别举着手机打电话叫人,过一会儿看见七八个年轻男子打出租车过来了。他们和贾博宇说了一会儿话就打贾博宇了,这些人围着贾博宇打了一会就散了。 13、证人郑静杰证言:那天晚上我和马梦晗、王莎莎在一起玩,在正泰学校西区,见到了贾博宇和刘欢欢,孟康康页过去了,他和刘欢欢就吵起来了。一会儿,孟康康走了,好几个年轻人都跑了,还有几个大人喊着别打了,我和马梦晗过去发现时贾博宇挨打了。 14、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清麟,1998年6月13日出生。 1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4年5月22日上午9时,南关派出所民警在为刘清麟办理身份证过程中,刘清麟自称与其参与打架的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住几个了,想说明当时打架情况。值班民警将刘清麟带到所值班室,并与刑侦大队联系,后刘清麟被刑侦大队民警带走处理。 16、鉴定结论:贾博宇左肾之损伤构成重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该被告人刘清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贾博宇重伤的事实。 被害人贾博宇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贾博宇左肾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清麟自幼上学,初中二年级辍学,被告人年龄小过早辍学,没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平时好哥们义气,做事不顾后果,易义气用事,其父母平时忙于生计和刘清麟沟通较少,没有做好家庭监护和教育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麟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清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清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积极参与者,均为主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走向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就是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较早脱离了父母、学校的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清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 猛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常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