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男。 委托代理人秦淑玥,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盈,男。 委托代理人张浩,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陈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喜盈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淑玥,被上诉人张喜盈的委托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陈敏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