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颉建红与陕县电业局秦洪言、赵红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颉建红,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电业局。住所地三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颉建红,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电业局。住所地三门峡陕县西站。
法定代表人董建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陕县电业局工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洪言,男,
委托代理人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星,男,
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颉建红、陕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秦洪言、赵红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颉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上诉人陕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贾政民,被上诉人秦洪言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王鹏,被上诉人赵红星其委托代理人卢增锁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1元,陕县电业局交纳4940元,颉建红交纳1101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