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颉建红,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电业局。住所地三门峡陕县西站。 法定代表人董建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强,陕县电业局工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贾政民,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洪言,男, 委托代理人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星,男, 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颉建红、陕县电业局因与被上诉人秦洪言、赵红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颉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上诉人陕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强、贾政民,被上诉人秦洪言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王鹏,被上诉人赵红星其委托代理人卢增锁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1元,陕县电业局交纳4940元,颉建红交纳1101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