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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鑫锻压有限公司与河南济源中兴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马华鑫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闫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马华鑫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天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闫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济源中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慧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义马华鑫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缎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中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中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鑫缎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月军,被上诉人济源中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慧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4.5元,义马华鑫锻压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传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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