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建国与胡群熬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国,男。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群熬,男。 委托代理人马娟妮,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国,男。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群熬,男。
委托代理人马娟妮,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胡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胡群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红星,被上诉人胡群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娟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胡群熬、胡建国均属同村同组村民,双方居住的宅院房屋系前后邻居,胡群熬居住的房屋在前边,胡建国居住的房屋在后边,双方宅院的房屋均为坐北朝南,胡群熬宅院的房屋后边水路原从其房屋后边空闲地通过。2011年8月,胡建国在胡群熬宅基地后边建设新宅院一所,因胡群熬宅基地后边房屋地势低,胡建国所建的宅基地房屋地势高,致胡群熬房屋后边的水路及胡建国房屋的水路,均由胡群熬房屋的后墙根通过。由于胡群熬居住的房屋后墙被雨水浸透,造成胡群熬的房屋后墙出现裂缝,并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因相邻关系排水问题经常发生纠纷,经村乡多次处理未能结果。胡群熬遂于2013年7月23日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原审认为:胡群熬、胡建国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相邻排水问题,胡群熬房屋建设较早,院内和院外后边的山墙地势较低,胡建国房屋建设虽晚,且其建设房屋地势稍高,胡建国院内及其宅院附近雨水均由门前道路排出,自然流向胡群熬后山墙根,胡建国的行为势必造成胡群熬的房屋安全出现隐患,现胡群熬要求胡建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应予支持。鉴于胡群熬房屋后墙山水处的水路排水问题,应根据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互不影响的原则,酌定胡群熬后墙水路向外延伸20公分,由胡群熬整理给其墙山水低平一致。胡群熬要求胡建国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之请求,因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胡群熬从其房屋后墙山水底部向外延伸20公分,由胡群熬整理至与其后墙山水底部一致,胡建国应予协助,不得阻挡。二、驳回胡群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胡群熬、胡建国各负担25元。
宣判后,胡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和自然规律,根本不具有可执行性。胡群熬一审没有证据证明侵蚀其房屋的雨水是我院中的雨水,胡群熬房屋后墙排水不畅,主要是其房顶上流下的雨水造成。请求二审依法明察并改判。
胡海熬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胡群熬建房在先,其院内和房屋的后山墙跟地势较低。胡建国建房在后,其房屋地势稍高,胡建国宅院及附近雨水均从其门前道路排出,自然流向胡群熬房屋后山墙根,确实给胡群熬的房屋带来不安全隐患,原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建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传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