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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丹占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工商银行涧南支行4楼。 负责人单连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工商银行涧南支行4楼。
负责人单连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周鹏举,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占丰,男,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占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114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娜娜、周鹏举,被上诉人丹占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1号民事裁定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元,退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助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