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巍山,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应诉、和解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会兴渡口。 负责人杨东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旺,男。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上诉人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分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水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海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海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江海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传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