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再初字第1号 抗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2013年8月2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XX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南乐县人民法院以(2013)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完毕。 2014年7月28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公诉审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对李XX提起了刑事抗诉。2014年8月18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濮中法刑抗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一、指令南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李XX涉嫌盗窃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14年9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彦山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XX明知宗XX为其提供的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是被盗车辆而予以代为销售。销售未果后,遂将该车顶账给师XX。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300元。 原审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XX明知宗XX(在逃)为其提供的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是被盗车辆而予以代为销售,销售未果后,遂将该车顶账给师XX。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300元。现该车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原审认为,被告人李XX明知该摩托车无合法手续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XX归案后主动坦白,当庭认罪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夜间,原审被告人李XX伙同宗XX、李XX(另案处理)从河北省大名县西付集乡前杨村宗XX家中盗窃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三轮车价值7500元。现被盗机动三轮车已追退被害人。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鉴于原审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李XX对抗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再审查明,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李XX伙同宗XX、李XX(另案处理)从河北省大名县西付集乡前杨村宗XX家中盗窃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宗XX、李XX进入宗XX家中,李XX在外放风接应。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三轮车价值7500元。现被盗机动三轮车已追退被害人。案发后李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宗XX经济损失22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抗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XX供述、同伙宗XX、李XX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照片、被害人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XX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XX伙同宗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新的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李XX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显属不当,应予撤销。被告人李XX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主动将所盗车辆退还给被害人,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抗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任自强 审判员 左鸿章 审判员 师根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