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张全力,男。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伦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力诉被告魏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全力撤回对被告魏伦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力负担。 审 判 长 任自强 审 判 员 左鸿章 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乐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