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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力与魏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张全力,男。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伦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力诉被告魏伦江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张全力,男。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伦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力诉被告魏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全力撤回对被告魏伦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力负担。
审 判 长  任自强
审 判 员  左鸿章
人民陪审员  贾占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乐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