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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增振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河南科技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增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王士燕,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鼎业,理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增振,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王士燕,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鼎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玺忠,该学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孙金锋,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增振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河南科技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增振的委托代理人王士燕,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袁玺忠,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刘增振报名参加了当年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考试,报考医学类专业。原告在明知道自己没有专科毕业证的情况下报考专升本考试,通过了河南省教育厅招生办的资格审核并被河南科技大学录取。录取后,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入学,并在河南科技大学设在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的教学点学习,期间河南科技大学为刘增振建立了学籍档案,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代收刘增振的学费7500元、书费1200元。2010年底原告学习期满,完成学业,经河南科技大学进行毕业资格审查,于2011年1月1日向刘增振颁发了本科毕业证,该毕业证的批准文号为:教计(1990)034号,证书编号为:104645201105002515。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代收刘增振的毕业证工本费50元。2011年1月1日刘增振同时取得了郑州大学颁发的专科毕业证。2013年5月13日河南科技大学登录教育部学历信息查询网,在线查询到刘增振的学历信息为:查无专科,予以清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颁发学历证书的规定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招办(2007)146号)附件1《河南省200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于报名条件规定为: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以及我省成人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为: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同时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我省成人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由成人高校组织集体进行信息确认或报名,并同时出具考生本人当年专科升学考试的准考证号,招生部门利用当年录取信息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考生入学报到时,招生学校审查其专科毕业证书,不能出具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接受入学注册。本科毕业资格审查时,由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查专科毕业证书,不具备的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报名管理为:报考专升本考生的毕业证书,由各地招办统一组织审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南省2007年成人高招网上报名实施方案》对报名方式的规定为:今年我省成人高招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是进行网上报名,第二阶段是现场确认,考生需到报名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并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生诚信考生承诺书》。凡没有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其网上预报名无效。信息确认时需交验的有关材料为: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同时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我省成人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需同时出具考生本人当年专科升学考试的准考证号,由招生部门利用当年录取信息进行资格审查。2008年11月6日河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河南科技大学2008级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需要审查专科学历的242名学生名单,要求对其所持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进行复查上报。河南科技大学对这242名学生进行了入学资格专科学历复查工作,要求对专科学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予以注销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复查合格与不合格的名单转发给包括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在内的各教学点。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这242名学生名单中没有刘增振的名字。河南科技大学称:对在校学习学生的资格审查的权利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称:河南科技大学转发的审核名单中,刘增振既不在审查合格的名单里,也不在审查不合格的名单里,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已经清退了,至于刘增振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无法做出相应处理。2011年4月27日,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向各教学点发出《关于对部分2011届春季专升本毕业生的专科学历资格予以认证的通知》,该通知显示:我校成人教育2011届春季毕业生于2011年1月1日毕业,学生毕业证书经省教育厅已审核办理。目前从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数据显示,有部分专升本学生的学历证书无法进行电子注册,需要对这些学生的入学资格(专科学历)进行认证,其中涉及各函授站(点)1005人(名单附后)。请远程科协助做好以下工作:请将涉及学生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于2011年6月25日前汇总交至学生科。注意事项:1、进行认证的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专升本入学前取得;2、由涉及到的学生持相关材料,到所在省份的学历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费用由学生自理。通过认证的学生,学校将积极和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对其专升本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将随2011届秋季毕业生进行,没有通过认证的学生,其所持的专升本学历证书无法电子注册。该通知后面所附的名单中有刘增振的名字。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称其工作人员收到该通知后给毕业证没有上网的同学打电话,后来有部分同学提交了学历认证报告,及时传给了远程科。河南科技大学与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班,由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向学生收取学费,注册后按录取注册人数向河南科技大学缴纳管理费。河南科技大学的职责包括:落实每年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入学考试的报名和录取工作,并核发学生证;负责核发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文凭;负责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学历教育的安排和相关事宜。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的职责包括:负责做好合作办学项目的生源组织、入学前的辅导工作;提供合作办学所需要的教学、办公场所及其他教学设施;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并确保教学质量;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落实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成本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于2013年4月1日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刘增振为我院聘用人员,目前为大专学历,依照我院相关规定,后续取得成教本科学历人员,基本工资上调200元/月,合计2400元/年。现刘增振以河南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在教育部学历证书查询网上无法查询到信息为由,将二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从而形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原告刘增振的学籍资料一套;2、收据四份;3、2011年1月1日刘增振的本科毕业证书一份;2011年1月1日刘增振的专科毕业证书一份;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5、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季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872号);6、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7)6号);7、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豫教招办(2007)146号);8、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学(2006)87号);9、二被告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10、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的《河南省2007年成人高招网上报名实施方案》;11、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发放审批表和缴费通知单、收费凭证;12、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厅对我校2008级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资格专科学历审查结果的通知》(继教发(2009)2号);13、河南科技大学转发的2008及毕业生不上网学生名单。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增振在明知道自己没有专科学历证书,不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07年报考了医学类的专升本成人高考,且通过了河南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部门的资格审查,被河南科技大学录取后在该校设在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的教学点完成了学习计划,河南科技大学于2011年1月1日向其颁发了本科毕业证书。刘增振的本科毕业证书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的原因是其没有符合规定的专科学历证书,无法提供专科毕业证的学历认证报告,而刘增振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故刘增振对该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多次颁发的文件,报考专升本考生的专科毕业证书,由各地招办统一组织审查,故对于专升本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是由主管教育招生的部门进行的。河南省招办根据刘增振提供的报考资料,认为其符合报考条件,并将其录取。在新生入学后,河南省教育厅要求河南科技大学对242名学生进行专科学历复查,河南科技大学进行复查后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和上报工作,而这242名学生中并不包括刘增振。招生和录取工作是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的,河南科技大学和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同时,河南科技大学完成了河南省教育厅要求的新生专科学历复查工作,故二被告对于刘增振没有专科学历证书却被录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资格审查时,由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查专科毕业证书,不具备的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刘增振在河南科技大学设在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的教学点按计划完成了学习任务,符合取得本科毕业证的条件,河南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也没有作出不准向刘增振发放本科毕业证的要求,故河南科技大学向刘增振发放本科毕业证符合相关规定,也不存在过错。根据河南科技大学与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在办学中的义务和职责仅为教学、日常管理和费用管理,对于毕业证的发放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故其对于河南科技大学发放毕业证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由于刘增振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坚持报考专升本考试,并经过一系列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程序被河南科技大学录取,刘增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河南科技大学按照规定向其发放了本科毕业证。该本科毕业证因为刘增振不能提供有效的专科毕业证而无法被教育部“学信网”予以电子注册。发放本科毕业证后,河南科技大学要求各教学点通知没有进行电子注册的学生去做专科学历认证,并承诺对通过专科学历认证的本科毕业证随下一批学生一并进行电子注册,此时,刘增振仍无法提供进行电子注册所需的专科学历认证报告。刘增振提供的专科毕业证是2011年1月1日由郑州大学颁发的,与河南科技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系同一天,不符合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的要求。故对于河南科技大学颁发给刘增振的本科毕业证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这一事实,二被告均不存在过错,原告刘增振要求二被告退还书费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增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刘增振负担。
宣判后,刘增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7年刘增振与毛芳、牛秋霞到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报名点咨询,向招生老师说明自己是大专在读,能否报考本科,招生老师明确告知可以按本校的大专在读学生报考,整个报名过程均是由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主导、组织完成的。根据教育厅的文件,报考专升本需提交大专证,由成人高校组织集体进行信息确认,招生部门利用当年录取信息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能出具专科证书的,不得接受入学注册。显然,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和河南科技大学明知刘增振没有取得大专毕业证仍予以录取,过错在二被上诉人方,应由其两方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支持刘增振一审的诉讼请求。
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辩称,其没有权利组织报名,也没有参与录取的过程,刘增振是去省教育厅的报名点报名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科技大学辩称,一、不是二被上诉人欺骗刘增振,而是刘增振欺骗省教育厅下设的高招报名点,过错在刘增振,不在二被上诉人。二、专升本报名的入校资格审查和学历上网电子注册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被上诉人均无权决定。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到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报名点咨询并向招生老师介绍自己是大专在读,招生老师明确告知可以按照本校的大专在读学生报考,并且整个报名过程均是由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主导,组织完成。上诉人的以上陈述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二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增振明知自己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坚持报考河南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的“专升本”,其按照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由河南科技大学为其颁发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不符合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的要求,系因刘增振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因此,刘增振要求二被上诉人退还学费、书费,赔偿交通费、食宿费等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增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