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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长威与被上诉人胥凤灵,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长威,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凤灵,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长威,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凤灵,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上诉人党长威因与被上诉人胥凤灵,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党长威与被上诉人胥凤灵,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党长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党长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党长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