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与被上诉人韩胜亮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忠振,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彦伟,曾用名何勇,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胜亮,男,1971年10月12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忠振,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彦伟,曾用名何勇,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胜亮,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因与被上诉人韩胜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被上诉人韩胜亮的委托代理人曹克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