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忠振,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彦伟,曾用名何勇,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胜亮,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因与被上诉人韩胜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被上诉人韩胜亮的委托代理人曹克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忠振、何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