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拉姆顿机械(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克里斯托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发玉,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虎森,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拉姆顿机械(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发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拉姆顿机械(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邹 靖 审判员 石卫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