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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刚与被上诉人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卫清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兵涛,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兵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建军,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卫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