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刚,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兵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建军,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居正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卫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