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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浩博、张文理与被上诉人李长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浩博,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文理,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张浩博之父。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浩博,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文理,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张浩博之父。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长恩,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晋玉锋,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浩博、张文理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浩博、张文理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浩博、张文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浩博、张文理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文理、张浩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