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喜关,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领,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朱爱红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瑞,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朱爱红之女。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宾,男,200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朱爱红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风领,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银宾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凤,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喜关因与被上诉人张风领、张银瑞、张银宾、李玉凤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喜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才,被上诉人张风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张银瑞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张银宾的法定代理人张风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李玉凤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银宾、李玉凤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张风领以800元的价格在被告经营的“烁烁厨具”门市部(位于中牟县大孟镇人民政府附近)购买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一台,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上门安装。当天,被告携带工具及设备来到原告家安装热水器。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特别忠告:由于热水器工作时燃气燃烧耗用大量的空气并产生一氧化碳,而人体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会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热水器的安装方法:一、安装地点选择1、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7、下列房间或部位不得安装热水器:①卧室、地下室、客厅;②浴室;③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外不受限制);④橱柜内。二、设置给排气口的规定1、安装热水器的房间要设给气口和排气口……三、热水器的安装2、请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安装……四、排气管安装③排气管应有效排除烟气,截面积大于热水器连接部分的截面积……庭审中,被告称在其销售热水器时就知道燃气热水器应分室安装,应该安装排气管道,其系经过培训且培训合格的专业安装人员(无相关资质证件)。被告称其已经告知过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爱红安装热水器的注意事项、使用说明,其是按照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爱红的要求将热水器安装在洗澡间内,且未安装排气管。原告称被告未让其购买排气管道,让原告放心使用。热水器安装后,原告张风领并未阅读过注意事项及使用说明,原告张风领及家人便开始使用该台热水器。2013年12月23日晚19点30分,死者朱爱红在洗澡间使用该热水器洗澡时晕倒,被原告张银宾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013年12月23日20时03分),中牟县中医院急诊科的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朱爱红现场死亡。原告家人又拨打120急救电话(2013年12月23日21时21分),中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朱爱红现场死亡。中牟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6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者朱爱红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现场死亡(一氧化碳中毒)。中牟县中医院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死者朱爱红现场死亡(一氧化碳中毒)。 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原告家洗澡间进行现场勘验,该洗澡间位于院内北面二层楼房的一层客厅北面西侧(楼梯间),东侧是楼梯(带门)。该洗澡间南北宽1.25米,东西长3.3米,洗澡间北墙有一窗户,长约1.5米,宽0.9米。窗户距地面垂直距离1.65米。紧邻该窗户东侧安装有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一台,该热水器上面贴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请合格的技工安装在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安装排气管将废气排出户外。该热水器底部与地面垂直距离1.46米,热水器顶部有烟道口,但未安装排烟管道。热水器右下方紧挨北墙上有液化气罐一只,窗户正下方有洗漱面池一个,热水器对面墙上(洗澡间南墙)有五灯浴霸(小天鹅牌)一只。浴室内有洗浴用品若干。原告张风领称事发当天窗户有个不大不小的缝,门也没有关严实。 另查明,死者朱爱红生前被抚(扶)养人有其母李玉凤,现年70岁,其子张银宾,现年11岁。死者朱爱红出生于1973年6月10日。 原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作为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的销售及安装者,明知热水器应分室安装,应该安装排气管道,而在未安装排气管道的情况下违规安装热水器,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风领及死者朱爱红作为小鸭圣吉奥牌热水器的购买及使用者,在安装及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购买排气管道,并且在热水器的机身上生产厂家明确标注“注意事项、使用说明”,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法院酌定被告岳喜关承担四原告损失的70%,剩余损失由原告承担。原告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计算20年)、丧葬费18979元(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33766.38元(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被抚养人李玉凤现年70周岁,计算10年,被抚养人李玉凤由死者朱爱红及其大哥朱西岭、二哥朱西堂、三哥朱西林共同赡养;被扶养人张银宾现年11周岁,计算7年,被扶养人张银宾由死者朱爱红与原告张风领共同抚养),以上原告损失共计222252.18元。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即155576.5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承担175576.53元。原告其他损失由其自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喜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银宾、李玉凤损失十七万五千五百七十六元五角三分;二、驳回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银宾、李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岳喜关负担3411元,原告张风领、张银瑞、张银宾、李玉凤负担1639元。 宣判后,上诉人岳喜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朱爱红的死亡原因是正常病故,不是一氧化碳中毒,与其使用热水器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四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风领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岳喜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银瑞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岳喜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银宾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李玉凤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岳喜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岳喜关违规安装热水器的行为造成朱爱红死亡事故发生,一审法院判决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14年1月6日中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4年4月8日中牟县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2014年3月31日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朱爱红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岳喜关上诉称朱爱红系一氧化碳中毒没有科学依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岳喜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