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军,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潇、陈志冉,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军,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李子钦,被上诉人左军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冉,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李子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