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冀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拴琴,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素芳,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琼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庆,男,1939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平,女,1941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男,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瀛钰,女,2007年10月1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蔡素芳,女,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 上列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淑兰,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朝,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辈,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柴本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军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素芳、王彦庆、宋金平、王明、王瀛钰、吕建朝、刘四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其已于2014年10月20日与被上诉人蔡素芳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其他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