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洁,女,200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会省,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周玉洁母亲。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贝贝乐幼儿园。 负责人孙冬霞,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玉洁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贝贝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洁于2014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玉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玉洁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