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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晓洁与被上诉人周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洁,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艺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洁,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艺博,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瑞琴,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吕晓洁因与被上诉人周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晓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月凤、韩加加,被上诉人周艺博的法定代理人杨瑞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