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洁,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月凤,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艺博,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瑞琴,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吕晓洁因与被上诉人周艺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晓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月凤、韩加加,被上诉人周艺博的法定代理人杨瑞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