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动漫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尚,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84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动漫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动漫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上诉人河南动漫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