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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烨与被上诉人王飞、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诸暨市海仕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烨,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烨,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总经理。
原审被告诸暨市海仕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军。
上诉人李烨因与被上诉人王飞、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诸暨市海仕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烨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李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赵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