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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建军与被上诉人高吉利、原审被告张德明、金涛、金宗来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军,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吉利,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市金水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晓峰,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军,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吉利,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郑州市金水区吉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晓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德明,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金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金宗来,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朱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高吉利、原审被告张德明、金涛、金宗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开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895元,全额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