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邢亚敏,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邢亚敏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