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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亚敏与被上诉人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邢亚敏,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邢亚敏,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邢亚敏因与被上诉人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